[案情]2010年6月至2011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耿某利用网络技术,以足球比赛网络赌球方式为一赌博网站担任登二级别代理,将网络赌博会员账号开设给梁某某、丛某、余某某等人使用,并招募登三级别代理何某某等人发展下线,共累计接受投注额27万余元。
[评析]本案被告人作为境外赌博网站的代理,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是修改后的刑法关于赌博罪新增加的一种行为方式。在网络赌博犯罪中,开设赌场的行为与传统赌博犯罪中开设赌场的行为大不相同,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招引赌博客户,或通过发展赌博代理人招引赌博客户的行为,这种行为人一般是赌博网站的股东及其经营者。二是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充当地区代理人招引赌博客户或通过发展下级代理人招引赌博客户的行为,这种行为人一般是赌博网站的地区总代理。三是以营利为目的,充当赌博网站地区代理人的下级代理人,通过发展下级代理人招引赌博客户,或同时自己招引赌博客户的行为,这种行为人往往是地区总代理人的下级代理人。
根据《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赌博网站的建立者以及大股东、股东、总代理、代理商的情况均属于“开设赌场”,对上述角色,只要能认定其发展的管理者的账号下有3人使用会员账号投注的,就可以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如果赌徒利用自己掌握的赌博网站的网址、账户、密码等信息,不是作为赌博网站的代理人,而是以营利为目的,自行召集多人进行网络赌博,符合200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应当认定为聚众赌博。
本案的李某某、耿某合伙为一境外的赌博网站担任登二级别的代理,通过开设和发放赌博账号,发展下级代理人或会员参赌,开设网络赌场,并从有效投注额中按“分成”或者“提成”等方法获取非法利益,其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会员账号及投注者均为3人以上,并且又发展何某某为登三级别的下级代理人,故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