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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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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是一门学问。作为一门学问,刑事辩护既是科学,更是人文,是一种科学与人文深刻交融的学问。人应当将所有人当作人来看待,因此,辩护律师应当,在内心深处虔诚地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真正地当作“人”来善待,而且要不遗余力地影响并说服侦查员、公诉人、审判法官等办案人员也将他们真诚地当作“人”来善待。 “犯罪人”已经成为现实的弱者,不管他在犯罪之前是否强大、暴戾或者无法无天,他在被国家公权控制之后都是地地道道的弱者。对于弱者,我们无论出于怎样的功利或者公道,都需要对他宽容和劝善。刑法惩罚“犯罪人”,根本的理由仅仅在于他们需要矫正和回归社会,而不是需要报复或者报应。
因此,刑事司法尤其需要最大限度地宽容和谦抑,从而对“犯罪人”的制裁只能是最低限度的必要制裁,而不能人为地生产出任何不必要的“剩余制裁”。这应当成为现代刑事司法的一个基本理念,也应当作为现代刑事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辩护律师只有忠实地坚持了这个原则和理念,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影响和说服法官对“犯罪人”给予宽容,从而才可能最大限度地维护“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应当竭尽全力为刑事被告辩护。当我们成功地进行了无罪辩护,法庭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这不但是辩护律师的成功,更是法治的成功。当我们最大限度地为刑事被告进行罪轻辩护,使犯罪人仅仅受到了应有的恰当的惩罚与教育,而没有受到不必要的“剩余制裁”,这同样是辩护律师的成功,因为我们维护了法治精神, 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应当竭尽全力为刑事被告辩护。这是现代法治的要求,是辩护律师的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全社会善良人的希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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