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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构成累犯 两被告人被判死缓
 
发布时间:2012.11.27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近日,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蔡连朝、陈洪芬、郭训英、阿好木尔呷、吴宗美、鲁木各等六名被告人拐卖儿童一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蔡连朝、陈洪芬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三年不等。

    经审理查明,蔡连朝、陈洪芬从2010年7月开始,以贩卖婴儿为目的,采取购买婴儿后,以一名男婴3至4万元、一名女婴1至2万元的价格将婴儿贩卖到山东、福建、河南等地,从中牟利。郭训英、阿好木尔呷受蔡连朝邀约帮助运送婴儿。鲁木各、吴宗美受蔡连朝、陈洪芬邀约帮助介绍买卖婴儿。至2011年5月5日,蔡连朝、陈洪芬、郭训英、阿好木尔呷、鲁木各、吴宗美先后共计贩卖婴儿14名。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连朝、陈洪芬、郭训英、阿好木尔呷、鲁木各、吴宗美以贩卖为目的,收买、贩卖、接送、介绍买卖儿童的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蔡连朝、陈洪芬积极、主动联系卖家、购买婴儿,并组织安排人员将婴儿交付买家,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郭训英、阿好木尔呷、鲁木各、吴宗美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蔡连朝于2003年因犯拐卖儿童罪被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8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洪芬于2003年因犯拐卖儿童罪被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8年8月1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蔡连朝、陈洪芬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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