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走进惠诚 | 新闻动态 | 业务领域 | 惠诚律师 | 惠诚机构 | 惠诚文化 | 在线咨询
  惠诚视点
 侦查假说与无罪推定辨析  07-06
 “无罪推定”与我国刑事诉…  07-06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  07-06
 死刑的执行程序  07-06
 江苏省各类犯罪数额较大、…  07-01
  刑辨热点
 小冲突引发人命案 共同犯…  07-20
 呼和浩特越狱案一审宣判  07-06
 以“重点大学招生指标”为…  07-06
 男子儿时偷瓜被打致聋 练…  07-06
 奔驰碾轧6岁男孩后逃逸 肇…  07-06
  刑辩案例
 监守自盗案中被告人的工作…  11-28
 一男子倒卖公民信息被判拘…  11-27
 拐卖儿童构成累犯 两被告…  11-27
 韩国人醉驾肇事 被判拘役…  11-27
 扔假首饰演双簧 贪财妇女…  11-26
  诉讼指南
 律师的作用  07-02
 怎样委托辩护律师  07-01
 刑事申诉告知  07-01
 
 当前位置:首页 - 罪名解读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及量刑标准
 
发布时间:2010.07.01 新闻来源:刑事辩护中心─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昆山分所旗下 浏览次数:
 

   [释义]

 

    本罪主要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说明]

 

    一、本罪的构成要件。主体一般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适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侵犯的客体为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包括铁路、公路、水上、空中和城市的交通运输)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违反交通运输的规章制度而引起人身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等非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按本罪论处。

 

    三、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看行为人有无违章行为,造成了多大的危害后果,主观上有无过失,这种过失同发生的重大事故有无必然联系。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主要是看是否故意行为,是否故意破坏还在适用中的交通工具。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杀人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地址:江苏省昆山市桃花江路7号 电话: 0512-57331148 传真:0512-57390048 E-mail: wxy@hc-ls.com
地图:点击查看 邮编:215300 苏ICP备10097400号 提供技术支持:wei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