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诚视点 |
|
|
|
|
刑辨热点 |
|
|
|
|
刑辩案例 |
|
|
|
|
诉讼指南 |
|
|
|
|
|
当前位置:首页
- 刑辩案例 - 经济犯罪 |
|
|
发布时间:2010.07.06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
|
虚构企业、虚构网站、虚构原始股后大肆行骗,犯罪金额达到300万余元。今天,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对这10人诈骗团伙作出严惩。主犯田元生、陈官明和贺天引分别被判刑15年、14年和9年半,并处罚金30万、20万和10万。田元生和陈官明还被剥夺政治权利5年和4年。房明龙、纪善忌、田小英、黄怡玲、张永娥、叶建华和吴春艳等7名从犯分别获刑6年至1年半。
2008年6月,田元生化名王兵,冒用“周玮”的身份信息注册成立凌元公司,委托贺天引代为联系未上市公司进行原始股权销售,贺天引转而委托陈官明物色相关公司,陈官明遂将虚构的瑞丰铝业企业信息、虚假企业网站以及由他人以“叶岩冲”名义分别在多家银行开立的收款账户等情况交由贺天引传递给田元生,并约定陈官明将瑞丰铝业原始股权以每股1.5元的价格给贺天引,贺天引每股加价0.3元后交给田元生自行加价销售。
田元生明知瑞丰铝业系虚构,指使田小英帮助伪造企业资料,以他人名义开设收款账户,并委派房明龙、纪善忌担任经理、主管,组织黄怡玲、张永娥、吴春艳、叶建华等业务员以凌元公司名义,采用随机拨打电话的方式,以每股5.2元至6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瑞丰铝业“原始股权”。期间,田元生先后多次转移经营场所,不断将虚假企业信息通过贺天引交由陈官明在瑞丰铝业网站上进行发布。
田小英在明知瑞丰铝业系虚构的情况后,仍帮助田元生伪造公司董事会决议、授权书、股权转让协议等文本材料,并先后用“朱孝松”、“甘瑜清”的身份信息到银行为田元生开立个人账户接受提取赃款。她除获取工资外,每销售一万股还可提成50元至l00元。
2008年8月至l2月,房明龙、纪善忌、黄怡玲、张永娥、叶建华等人在销售“原始股权”过程中发现瑞丰铝业系虚构,仍以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诱使l7个省区市的共32名被害人购买瑞丰铝业原始股权55.85万股,骗得投资款304万余元。吴春艳未做成业务。
2009年2月,田元生等人停止销售瑞丰铝业“原始股权”后,又虚假注册盛胜公司,由贺天引联系陈官明提供虚假的中跃能源企业信息、企业网站、银行账户,组织上述人员以相同手法对外销售中跃能源“原始股权”,骗取2名被害人投资款5.04万元,其中,吴春艳销售6000股,骗得投资款3.36万元。
公安机关对本案调查后,田元生等人又将营业点搬至松江新城阳光翠庭25号1301室,欲继续行骗。
2009年3月25日至4月13日,10人先后被抓获。其中,贺天引在到案后于当日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了其他主要案犯。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贺天引等人处依法扣押12.4万元。在审理期间,吴春艳的亲属退赔3000元,田小英的亲属代为退缴赃款3000元。
法院认为,陈官明、田元生、贺天引相互勾结,伙同房明龙、纪善忌、田小英、黄怡玲、张永娥、叶建华和吴春艳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其中,田元生、陈官明和贺天引参与诈骗数额均超过300万元,均属数额特别巨大,且3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房明龙、纪善忌、田小英、黄怡玲、张永娥、叶建华、吴春艳受他人指使实施诈骗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按照个人所参与的犯罪并结合个人实际违法所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贺天引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