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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首次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批捕盗车牌者
 
发布时间:2010.07.08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今后,即使盗窃一个车牌,都有可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7月5日,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首次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批捕盗窃车牌者。

  犯罪嫌疑人明永忠,伙同另一犯罪嫌疑人,于2010年5月31日凌晨,在我市配件厂宿舍区盗得受害人彭某、唐某、江某、张某及肖某的车牌,并留下写有电话号码的纸条,向车主索要钱财。案发后,并没有车主用钱“赎回”车牌,明永忠亦于当天被抓获。据明永忠交代,此前,他曾在泸溪、贵州岑巩、重庆秀山等地采用同样方式作案多起。

  据悉,在以往类似的案件中,因作案者盗窃和敲诈的金额较低,达不到盗窃罪、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往往不受到刑法处罚。因此,不少作案者因犯罪成本低廉铤而走险。承办检察官解释,盗窃一般财物,涉嫌的罪名是盗窃罪,该罪名必须以盗窃财产为目的。但汽车牌照是国家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颁发,主要用于证明该车辆的权属及身份,属国家机关证件的范畴。盗窃车牌的行为,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已涉嫌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故以该罪名批捕。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名词解释

  “国家机关证件”是指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制作并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经历或其他有关事项的证明文件,如结婚证、汽车牌照、工作证、学生证、驾驶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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