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盗窃、贩卖毒品多次被劳教、判刑,刑满释放后又在与出租车司机争执过程中将其杀害的被告王荣权,7月9日上午,采用注射方法被执行了死刑。
1971年出生的王荣权,早在1987年就因盗窃被蚌埠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
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3年。后又因犯盗窃罪,被蚌埠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2000年8月刑满释放。2003年11月,其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蚌埠市原东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罚金2000元。
2008年4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王荣权在蚌埠搭乘被害人刘某驾驶的红色捷达出租车时,因途中被害人刘某打电话,并开过了目的地,引起了王荣权的不满,双方发生争吵和厮打。厮打中,王荣权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藏刀,割开了刘某的脖子。刘某打开车门逃跑,王荣权下车追赶。刘没跑多远倒在地上,王荣权确认刘某死亡后,驾驶出租车逃离现场。
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系被锐器切割颈部致右侧颈动脉离断引起急性大失血而死。作案后,王荣权畏罪潜逃。2009年3月27日,王荣权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执行逮捕。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王荣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等损失27万余元。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王荣权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王荣权无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相反,其曾经因违法犯罪被劳动教养一次,判刑两次,仍屡教不改,人身危害性大,应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裁定核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荣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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